建筑设备租赁公司规章制度(系列十一篇)。
建筑设备租赁公司规章制度 篇1
为了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利益,结合本小区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小区内业主在进行房屋出租时,必须在出租行为发生一个月内与承租人一起到物业客服中心进行登记,结算相关费用(管理费、物业代收的其它费用),办理相关手续。
2、承租人必须持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证件的办理租赁手续。
3、业主不得将房屋租赁给无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4、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的,必须具备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并填写,、。
5、小区出租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及危害物品;不准经营开办网吧、游戏厅、练歌房、餐饮场所等。
6、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7、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8、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出租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物业客服中心(或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9、承租人按需时缴纳管理费及物业代收的其它费用,或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缴费方进行交纳。
10、承租人有权享受小区业主的各项物业服务,同时也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11、承租人遵守本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12、对违反本规定出租或转租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建筑设备租赁公司规章制度 篇2
1、安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二、3米以上的高空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戴好安全带,扣好保险带。
三、高空作业,不准往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四、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措施和防护装置,方能开动使用。
五、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弄机电设备。
六、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大臂垂直下方不准站人。
2、装拆人员进入安装现场、登高作业必须穿软底防滑电工鞋,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穿工作服。
3、严禁安拆人员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如酒后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负责并开除(违反一次罚1000元)。
5、塔吊安装、拆卸、附墙作业应设置安全警戒区域,作业人员必须听从带班指挥,带班必须了解作业内容,操作程序及相关工种的配合要求,绝不允许无指挥作业或多头指挥作业,多人数的群体配合作业要设巡视员。
6、塔吊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各电气开关、导线、安全装置、机械传动,受力部分等应确保安全可靠。
7、塔吊在检修时,检修人必须挂牌警示停用,严禁任何人擅自合闸使用。
8、安拆塔吊作业及起重设备的使用,均须符合规定工况环境要求,严禁在超风力及雨、雪等恶劣条件下进行作业。
9、塔机顶或降节过程中,严禁回转,必须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步骤操作。
10、塔机安装完毕后,应认真检查各部紧固良好与各限位保险装置齐全完好。
11、本公司员工不得擅自外出做安拆工作,如有发现扣三天工资。
希望本公司员工以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遵守以上规章制度,如有违反,罚款50元一次,带班罚款100元一次,累计三次以上本公司予以开除。
建筑设备租赁公司规章制度 篇3
第一章、现场材料的存放与管理制度
一、建立对进场材料的检验制度:
在组织材料分批进场时,除按规定时间及按施工平面布置图指定的堆放区域外,还必须对材料的名称、规格、品种、数量、质量、日期、价格进行检查与验收。防止交货短少、损坏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进场,造成积压与占用场地。在验收中要做到:
1、必须根据进场材料验收单上的品种、规格、数量分别采用清数、量方、检尺、过磅等不同方法,逐一进行验收,并根据实际验收情况作好记录。经过验收的材料要成垛、成方、进库堆码。
2、必须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国标、部标或其它标准)严格验收。水泥、钢材要做到随料附证,无质量证明的不予验收,并在未取得合格证之前,任何工程部位都不能使用。
3、各种构、配件进场验收时,要按照加工计划的品名、代号及外形尺寸逐一核对验收。检验不符合要求时,要及时向送料人和承运人提出询问和查对,在未查清前,不得随意使用,以免造成质量事故。
4、对进场的`各种材料,要逐日做好进场情况的详细记录,待验收后,分品种、规格、数量等记入相应的明细账内。
5、对验收不合格的材料,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及时处理。基本要求是执行:质量不好照退,数量不足照扣,运输有损坏照赔等制度,采用经济手段把好材料进场关。
二、材料实行按定额用量供应制度:
现场材料的使用必须以施工定额为依据,以单位工程为单位,按分部分项工程限额领用材料。为此,特制订如下领用制度:
1、为了对材料在使用过程中监督和检查,促进班组核算,在限额领料单上注明班组完成该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用的材料限额数量,为班组实行干前预算,干中核算,干后结算提供了依据和标准。当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督促班组办理剩余材料退料手续。
2、对不能实行定额供应的材料和工具,如脚手架、模板、夹具、高凳、跳板等,一律按租赁办法供应,使用阶段由班组负责保管,完工后,进行清点,超过损耗部分查明原因要负经济责任,对节约部分要实行奖励。
3、对分部分项工程共同使用的材料如水泥砂浆、混凝土等,则建立搅拌站集中供应,按限额发牌子领料。根据牌子收回数量进行用料结算。
三、建立材料存放与进出仓台账管理制度:
除大宗材料露天堆放,不设置仓库外,其余施工所用材料物资到达现场后,都要通过验收,存入库房。做到:存放有序、零整分开、帐物对号、固定存放。为此,特制订如下仓库管理制度:
1、收料必须严格手续,做到无单不收料、无单不做帐,根据进场凭证进行验收登帐。
2、材料、物资在仓库保管中,要做到:不潮湿、不发霉、不生锈、不腐烂、不燃不燥,确保物资完整无缺,不发生差错和损坏。对贵重物资要有专库柜加锁,对危险品要隔离存放。
3、发料应根据无单不发,急用先发,顺序易出的原则,力求做到速度快速、数量准确、规格对路、手续简便。
4、要经常组织废料回收,修旧利废。对退回的材料物资事先要列出清单,然后办理退库手续;要经常清理现场,整理回收余料,做到工完场清。
5、必须设卡建帐,收发料单据要及时记卡、记帐,实行日清月结、季抽查,竣工后盘点的制度;做到账、卡、物三相符。
第二章、现场机械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一、人机固定制度:
1、生产工人是施工机械的操作者,对机械设备的合理使用、维护、保养负有直接责任。
2、实行人机固定制度,使现场施工机械的保管、保养工作落实到人。
3、能够按专人、专管、专用的机械设备都采取人机固定,对集体共同使用而不能按人分工的机械设备则实行机长负责制。
4、凡固定在班组使用的施工操作机械,如木工机械、钢筋加工机械等,则在班组内分别实行操作岗位负责制;对不能实行上述负责制的机械设备,则应设专职的保养工保养。
二、岗位责任制度:
1、在岗工人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来操作。
2、尽可能的提高机械使用率以达到提高质量,降低消耗。
3、人人都要爱护机械设备,严格执行保养规程。
4、保管好原机零件、部件、附属设备、随机工具;做到完整齐全,不丢失、不损坏。
5、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填写好机械设备的运转记录。
三、例行保养制度:
1、操作人员在开机前、使用中、停机后必须按规定的项目和要求对机械设备进行例行的检查和保养。
2、班前及班后要做好机械设备的清洁、检查、润滑调整、紧固、反腐等例行性工作。
3、通过例行保养使机械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减少故障的发生。
四、定期保养制度:
1、机械设备运转到所规定的定额工时时,要停机进行保养。
2、保养周期根据机械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和实际工作经验而制定。
3、为了提高机械设备的完好率和单机效率,必须加强维修保养。
4、严格按照设备的保养间隔期,依据规定的作业的范围和要求,执行维修保养。
建筑设备租赁公司规章制度 篇4
(一)市场营销部(或相关部门)
1、在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前,必须查验承租方的有效证件即:法定资格。并复印留存备查。
2、在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时,要附签治安、防火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3、应关心和了解租赁方所开展的经营活动是否遵守政府的法规、是否履行与公司签约的租赁合同及安全责任书,并及时与保安等有关部门沟通联系。
(二)保安部
1、应把租赁场所的安全管理纳入于公司安全防范的护卫体系。
2、要帮助租赁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确定安全管理的专(兼)职人员,并经常予以业务联系和指导。
3、赁场所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防范措施。
4、定期召开租赁场所负责人会议,及时把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要求、任务以及公司的贯彻意见进行传达和布置。
(三)租赁方
1、租赁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承租场所治安和消防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场所的安全工作负责。
2、承租场所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措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3、租赁方需对承租场所进行改建和装修,必须经公司审核同意,并报政府有关部门(治安、消防、文化)批准。
4、承租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电器,需要增添电器设备应向公司提出申请,得到许可后方能安装和扩大容量。
5、场所在营业结束时,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员工下班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关闭门窗。
6、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纪守法,发现客人中有违法活动应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司保安部门或公安部门报告。
7、租赁方对上级主管部门(含政府职能部门)公司保安部门开展的业务工作和安全检查,必须予以支持和配合。
建筑设备租赁公司规章制度 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发挥其在生产中的作用,降低成本,保证质量,提高效益,特制定本制度,对外机械设备租赁及使用管理均采用本制度作业。
第二章管理
第二条、物资设备部是主管生产机械设备的职能部门,在公司主管经理领导下进行工作。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条、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公司颁发的机械设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及有关通知、决定、意见,结合自身实情,制定相应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2、对本部门使用、管理的机械设备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建档立案;负责设备进出库清理与验收,运行中资料发放与收集;编写大修理报告和修理项目审核及资料整理。
3、实施、协助、参与公司生产工程管理组织的设备对外租赁,对内承包工作。
第四条、自有设备经核定划拨给项目部的在用、库存机械设备及配件属公司固定资产,所有权属公司,项目部有使用权,但不得自行调出、转让、出售、报废、报损。
经公司批准的设备调动、调剂,其上缴折旧费,由新使用方承担。
第五条、机械设备档案是科学使用设备的依据。它主要有:随机的技术文件、验收报告、履历书。项目部在管理过程中,应认真填写设备档案,并如期向公司提供所需资料。
第六条、自有设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xx元以上的设备,属本规定所称谓的机械设备范畴。一般不同时具备上列两个条件的,视为易耗品,特殊情况下,单位价值低于标准,但更换频繁,易于损坏的,可不列入机械设备。
机械设备折旧费提取标准依照其形成时间、类别确定。折旧比例新设备一般控制在年8-13%以内,运输机动车辆年折旧率为15%。
第七条、机械设备因操作正确,精心保养,使设备性能完好,延长修理间隔时间,节省修理经费,对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八条、凡经保养和维修的机械设备,必须符合质量标准。中小修由项目部管理部门验收,凡合格的,项目部出示报销修理费证明文件;否则,不予报销。
第三章租赁、出租和处置
第九条、租赁的设备确实为公司、项目部目前所必需,且项目部暂时无力购置或从成本上考虑目前不宜购置的设备。
第十条、欲租赁设备的项目部填写《生产设施配置申请单》报公司生产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后,根据公司批准的《生产设施配置申请单》,应有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积极联系设备租赁商,并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职责。
第十一条、在设备到达项目部前,我方人员必需对设备的技术状况、维护状况和管理状况有一个全面的认知,并在租赁合同中注明该设备当前的实际状况。以避免在归还设备时的纠纷。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中应含有以下内容:
1、租赁物名称、数量及相关配套设施、质量技术及当前的技术状况
2、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可根据施工项目需要协商确定时间。超过部分无效)
3、租赁物的用途或性质
4、租金、租金支付期限及方式
5、租赁物交付期限、时间、地点及方式
6、租赁物的维修
7、租赁物损坏后赔偿方式
8、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出租公司的.机械设备,必须事先向生产工程管理部申报,经分管经理审核,获得批准后方能执行。
第十四条、如未经允许出租机械设备,造成机械设备损坏的,当事人需按相同机械设备的现行市场价赔偿,还要追究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机械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
1、设备严重损坏,技术上无条件修复,或虽可修复,但一次修理费超过设备原值50%
2、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型号老旧,且无配件供来源的;
3、技术性能低劣,不堪使用或不能保证安全的;
4、由于工程项目停建或施工工艺变更,无法使用的专用机械设备。
未经批准报废之前,应妥善保管,不得将零部件,辅机等应加以利用,并折价入帐,作变价收入处理;报废部变现资金上交公司,作残值入帐。
使用限期未满,而又不宜使用的设备,经批准后可以处理,其差额部分由使用单位用发展基金补充。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法规抵触时,按国家法规执行。
建筑设备租赁公司规章制度 篇6
本公司为了加强对设备的采购控制,设备的租赁管理和设备的档案管理,明确相应的管理要求,确定监督检查与实施考核办法,以确保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和职工的人身安全真正达到安全生产,特制订设备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设备采购的控制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购置合格的施工机械设备。所购设备有效证照(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实行许可证制度产品的许可证等)必须齐全。
二、设备租赁的管理
1、公司应对设备出租和承租对象所能承担的资质和能力进行确认。
2、项目单位承租设备时应对出租商进行评价,选用合格出租商的设备,并合理使用及时维护。
3、出租单位出租的设备、机具和配件,应保证性能良好、运行安全可靠并及时进行检修和维修。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出具安全性能检测合格证明。禁止使用出租和承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机具和配件。
4、公司应与出租企业在租赁设备前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签订安全协议书,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对大型设备装、拆安全控制
1、对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必须事前制订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并实行审批手续。
2、对安、拆施工企业的资质、从业人员资格必须进行评价。组织双方技术人员对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基础的隐蔽工程验收。
3、按施工方案进行技术交底、专业监控人员到位和检查验收,及时做好监控记录等,监控内容必须有书面记录。
4、施工企业应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大型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工作,不得将施工起重机械的拆装工作分解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进行。
5、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除了安装单位自查、自检以外,还应当委托相应的建筑机械设备检测机构对已安装的起重机械设备实施检测,经检测合格,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使用。
四、机械设备的完好标准与设备完好的要求
1、应做好设备的管理工作,及时传达并有效落实相关文件要求,从方案到现场实施,均要控制,严禁企业内部各个场所使用国家、行业和地方明文淘汰的施工生产设备,以及落后或不安全的施工工艺。
2、企业应有创新意识,提倡优先选用国家、行业和地方上推荐的新型施工设备,以及新的施工工艺和新的安全防护材料、器具,或在安全施工科技领域有所创新。
五、特种设备的管理
1、公司应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专人管理,明确管理要求、职责和权限,确定监督检查、考核的方法,形成文件并组织实施。
2、应确保各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均通过相关法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且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设备档案管理
公司应当建立设备管理档案,并备有设备状况明细表,包括自有设备、出租设备、承租设备的数量、设备型号及规格、日常检查记录等管理记录和目前状况的简要情况说明。
七、安全检查测试工具的配备与管理
施工企业应配备相应的合格安全检测工具,并做好检测工具的校准和检定管理工作,根据本企业施工的特点,规定并有效落实各施工场所配备相应完善的安检测设备和工具,配备的安全检测设备应有配套的相关产品合格证书或许可证或认证证书。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对安全检测工具进行检定、校正。
建筑设备租赁公司规章制度 篇7
一、总则
随着我社发展的需要和出版社规模的逐渐扩大,我社每年都有新招聘进来的年轻编辑,其中一部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解决个人住房问题,为解决这部分编辑(单身编辑)过渡住宿问题和我社多余房屋的对外租赁问题特制订本制度。
二、管理机构
由社综合办公室进行租赁合同的审核,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主任:负责全面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副主任: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直接管理工作;
成员:负责房屋租赁日常管理工作;
三、管理条例
(一)、对本单位职工的房屋租赁管理
1、申请租用宿舍的个人必须是我社的正式职工;
2、申请人必须按照下列程序申请租赁
①申请人到后勤服务中心房屋租赁管理员处领取《房屋租赁审批登记表》;
②由向本人所属部门领导签署意见;
③由人事部门领导签署意见;
④由后勤服务中心核批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才可租用指定住房;
⑤后勤服务中心房屋租赁管理员,根据实际情况作住房安排,经申请人认可,管理员会同申请人查验房内设备设施,水、电表初始数据并经申请人签字后,管理员将房屋钥匙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即成为合法的房屋租赁人;
⑥申请表格及住房安排登记,按标准表格填写;(表格见后附:房屋租赁审批登记表)
3、租赁期间,租赁人有义务保护房屋内设备、设施的完整,如有损坏,由租赁人照价赔偿;
4、租赁人租住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由其自身负责;
5、租金按月收取,租金构成如下:
房屋月租金额=(元/月·?O)×房屋建筑面积(?O)
水电费按每月实时发生费用记取;
6、支付方式:
后勤服务中心管理员每季度按时抄报水电表数据、计算费用及房屋租金,造表报社计财处,由计财处从各租赁人的工资中扣除;
7、退房手续:
租赁人退房时,租赁人需会同后勤服务中心管理员对室内设备、设施进行清点,如有损坏必须照价赔偿,结清租金及损坏物品赔偿金并将房屋钥匙退还管理员后,房屋租赁关系正常终止。
8、严禁租赁人将其租住的房屋转租、借用他人,否则:房屋基本租金按20元/月平方米收取,报社财务处从租赁人工资中按月扣出。
9、本条例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二)、对外单位人员的房屋租赁管理
1、后勤服务中心与房屋承租人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当事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的号码或者名称及地址;
(2)房屋所有权证号、位置、面积、装饰及设施;
(3)房屋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物业、供热、水、电、气等费用数额及交付方式;
(6)房屋维修责任;
(7)装修的约定;
(8)转租的约定;
(9)解除合同的条件;
(10)违约责任;
(11)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2、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证件、流动人口无《暂住证明》的个人出租房屋;
(2)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后,应当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3)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5)依法申报、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款。
3、房屋承租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及环境保护规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2)不得利用居住的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或者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3)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主动向承租房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交验《婚育证明》;
(5)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
(6)非本市户籍的房屋承租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暂(居)住登记手续。
4、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
(1)利用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2)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房屋结构的;
(3)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的.;
(4)违反约定逾期一个月不交租金的;
(5)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因上述行为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5、租赁合同应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2)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设施;
(3)租赁房屋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6)房屋维修的约定;
(7)违约责任;
(8)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合同的;
(2)当事人协商一致,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3)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可变更或解除的。
因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造成一方当事人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均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7、其他租赁规定
(1)承租人需要对承租房屋进行正常维修以外的装潢、装修,影响房屋结构的,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不得影响城市建设、妨碍公共利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经批准。
(2)租赁期间,承租人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承租人需要承租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租的,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由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并重新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转租人与受转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对出租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4)租赁期间,因房屋及其设施出现破损而影响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破损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出租人接通知后不及时维修房屋的,承租人可报请主管机关即时进行核查,经同意后可自行维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支付。
租赁期届满,未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房屋。
(5)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并有权拒绝交付超过约定数额的租金。承租人因自己的原因不能行使承租房屋的使用权的,不免除其交付租金的义务。
(6)租赁期满,承租人应按期将房屋退还出租人。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7)租赁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租赁房屋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设备租赁公司规章制度 篇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项目机械设备租赁的管理与核算工作,提高机械设备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施工项目所需租用的机械设备必须由公司统一招标后由分管领导确认批准后方可使用,并签定长期租用合同。
第三条:公司施工项目所需大型机械来源为:从社会设备租赁单位租用。
第四条:设备租赁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要求。对大型起重设备和特种设备,租赁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租赁资质、设备安装资质、安全使用许可证、设备安全技术定期检验证明、机械机种在本地区注册备案资料、机械操作人员作业证明及地区注册资料,符合要求方可租用。
第五条:机械设备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有效操作证明,才能上岗,其他机械操作人员也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六条:公司各项施工项目管理人员不得将本项目所租用的机械设备擅自转租。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施工生产单位。
第二章租赁原则
第八条:按已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用施工方案,选择所选机械设备的'型号和数量。所需租用的机械设备一律实行项目统一管理和独立核算。
第九条:从外部租用的设备实行招租。由三家货以上设备租赁单位参与竟标。由公司管理人员全面考评供方情况、设备状况、服务能力和价格等择优确定供方。
第十条:租用的设备应选择整机性能好、安全可靠、效率高、故障低,维修方便和互换性强的设备,避免使用淘汰产品。
第三章项目租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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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各项管理人员(专职)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向设备租赁单位下达施工任务通知书(附件1)。施工现场验收单。施工任务通知书中需注明设备租赁方具体工作任务、机械大小型号,现场联系人电话。施工现场验收单由设备租赁单位保留,施工时由机械操作人员带至施工现场,工作完成后由施工班长用项目管理人员(专职)签字核准工作量。施工现场验收单由设备租赁单位留取复印件后原件上交项目管理人员(专职)保存、核算。
第四章租赁机械及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设备租赁单位必须服从公司调配管理,计划内工作项目管理人需提前联系设备租赁单位,如遇抢修等紧急情况设备租赁单位需尽量根据项目管理人要求时间到达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设备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安规”规定。公司管理需整理出设备操作人员相应的安规条例拱设备操作人员学习方可上岗操作。在现场施工过程中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发现设备操作人员违章行为可对其进行经济考核,考核金额在租赁费结算金额中扣除。
第十四条:设备租赁单位如有故障应及时更换,保证施工进度。
第五章租赁费的结算
第十五条:机械设备租赁单位设备租赁价格按照标价价格执行。
第十六条:设备租赁结算由项目管理人员按季度编制结算单报公司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公司财务部统一划拨。
建筑设备租赁公司规章制度 篇9
质安部是公司创优质、保安全的关键部门。根据公司对质安部的职能分工,制定本管理制度。
根据本公司职能分工,质安部的管理有下列三个部分:
一、质安部日常管理。
二、在建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监督与管理。
三、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与管理。
第一部分 质安部日常管理
1、 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
2、 制定并不断完善公司的《项目管理手册》、《施工现场标准化图集》,并向项目推广。
3、 积极参加省、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观摩会,并及时传达会议精神,总结观摩学习的优秀经验和做法。
4、 定期对各项目进行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检查,保持全年下工地的时间不少于40%。
5、 及时组织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参加主管部门对项目部进行的各类检查。
6、 完善项目部印章管理制度,严禁项目部私自刻章,项目部专用章须由项目承包人向公司提出申请,由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同意后,由公司质安部统一刻章、并与项目承包人签订领用印章承诺书。
7、 做好公司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延期换证、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工作。
8、 敦促项目承包人收集各项目的业绩信息(包括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备案合同、竣工备案表),对已完工的项目敦促并配合项目部做好项目信息注销(人员放行)工作,对已竣工但相关资料未齐全的项目予以催告,并通知财务部暂时停止对该项目的工程款转账。如遇特殊情况,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长同意后方可转账。
9、 负责质量体系认证和年审、省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工作。
10、 参与所有项目合同的审批,并对不同项目制定不同的质量安全目标。
11、 不定期的组织各项目部学习先进的公司管理经验、项目施工方法工艺以及本公司的优秀项目等。
第二部分 在建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监督与管理
1、参与图纸会审并根据业主的合同要求,对项目提出工程质量目标。
2、敦促并配合项目部完成对项目的质量报监工作,配合项目部共同完成质监站的关键工序验收工作。
3、施工过程的监督与管理。
3.1、审批每个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树立质量
第一的思想。监督与检查施工过程质量体系的运行工作,包括质量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定期安排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并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情况不达标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复查不达标的项目处以相应的罚款。
3.2、组织项目各阶段施工质量以及半成品、外加工质量情况的抽查。
3.3、必要时由质安部牵头,会同总工程师、设备科、项目部对施工过程不合格品评审整改方案、预防措施的讨论与审查,以及措施的跟踪、监督检查与验证。
3.4、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整改方案的讨论以及负责整改方案实施的跟踪监督检查与验证。
3.5、负责组织总工程师、设备科、项目部对项目进行完工工程的初验,以及协助项目部初审工程竣工资料。
3.6、会同总工程师、设备科、项目部参加市(或区)质检站对完工工程的终验,以及配合项目部会同业主办妥工程竣工验收交付手续。
3.8、工程质量保修期服务工作。
3.8.1、编制工程质量回访计划,保修期一年内组织1~2次对已交付工程的现场勘查、落实维修。
3.8.2、征询业主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意见。
4、负责敦促并配合项目部做好工程项目奖项检查验收及申报工作。
第三部分 在建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与管理
1、项目安全工作计划的审批
质安部是本公司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应该全面掌握本公司所有安全员素质的情况,以及公司承建工程项目环境条件,认真做好项目安全工作计划的审批工作并整理归档,该计划应包括下类内容:施工组织设计须列入所承建工程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包括施工环境防噪声、防污染的预防措施、操作工人劳动保护、文明施工措施等工作。
2、项目开工前向项目部下发公司《项目管理手册》,并敦促项目部依据公司的'文明施工标准布置施工现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敦促并配合完成工程的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和质安受监工作,配合项目部共同完成针对项目的安监站事前、中、后的安全检查工作。配合完成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工程的申报工作。
4、做好公司新进工人、调换岗位工人、特殊工种工人的岗位安全教育。配合项目部做好项目的安全教育。
5、监督和检查项目安全生产情况,检查内容包括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模板支架、高处作业、施工用电、起重机械、施工机具。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达标的项目下达整改通知书,复查不达标的项目处以相应的罚款。
6、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对有严重险情,必须制止继续生产,并勒令停工。
7、负责劳保用品检查,对劳保用品的使用进行监督。
8、协助参加重大安全、机械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改进防范措施。
9、做好安全工作执行情况和情报分析,并负责安全指标的考核。
建筑设备租赁公司规章制度 篇10
塔吊做为本公司大型机具,其租赁执行下列制度。
一、塔吊原则上需保证本公司项目部租用,如已满足内部使用后方可对外租赁,租赁除正常交费外还需签定租赁合同。
二、塔吊租赁原则上由公司生产副总统一安排,以便根据生产情况统筹安排。
三、塔吊租赁需遵守的规则
1、租赁方法
项目部承接新项目时,需提前15天向公司生产副总提出申请,以便生产副总能够根据项目规模调派其相应规格、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塔吊。
2、项目部承接项目后,公司只要有未出租的塔吊,项目部不准外租。
3、租赁时间的计算
自项目开工、塔吊安装试运行内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时间,截止时间以项目部提交报停申请经生产副总核实后签字之日止。
4、租赁费用的计算
租赁费用以公司规定的价格以日计算。
5、租赁所包括的费用
(1)塔吊使用期间的租赁费。
(2)塔吊接转发生的拆卸费、运往新栋号的运输费。
(3)新栋号塔吊的安装费。
(4)没有接转栋号拆除后运往大库的运费。或新栋号使用塔吊自大库运往新栋号的运费。
6、维修配件及费用的承担
(1)塔吊公司每年应对其进行正常的维修和保养,项目部在新项目使用前需对其运转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转入正常使用,租赁费用开始计算。
(2)塔吊在开始使用后,如发生故障,大型机件的'更换和维修费用由公司承担(指正常磨损、非塔司人为造成的损坏和维修费用,如项目部使用期间塔司违章作业和人为所造成的损坏不包括在内,界限200元以上,包括200元)小型配件的更换(指199.99元以下的,包括199.99元)由项目部自行更换,公司不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注:公司所承担的费用机械部门负责人必须经过调查,确实属正常磨损和非人为造成方可更换。
(3)钢丝绳属正常消耗附件,更换钢丝绳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部自行承担。
四、塔吊租赁其它规则
1、项目部租赁塔吊期间需进行正常的维修及保养,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20xx标准的有关规定和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规程》db13(j)45-20xx标准的有关规定。
2、使(租)用塔吊严格按国家、省及地方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禁止违章作业,如违反有关规程造成机械事故,所发生的费用和相关责任,一切经济损失均由项目部自行承担。
3、项目部使租用塔吊所发生的费用(指租赁费,不包括安拆费、运费,安拆费和运费由项目部用现金自行支付)由转入公司项目工程款中扣回。外部租赁采取交押金和预付费的办法,租用期满后一次结清租赁费送交公司财务部。
建筑设备租赁公司规章制度 篇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活动,是指单位在保证其行政职能正常履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将本单位所有的空余房屋、场地对外出租,以取得资产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由区财政供给经费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管理上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一)区财政局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事宜,负责审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出租事项,监督、指导各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二)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监督、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房屋出租收入,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单位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房屋出租收入。
第五条以下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zw5000.COm
(一)为本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国有房产;
(二)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
(三)经财政部门批准租(借)给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国有房产。
以上(一)、(二)种情况,租金收取按区建设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实施程序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合理制订招租方案。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起始价(底价)、允许或限制经营的范围以及其它特别约定条款等内容。
房屋出租单位应通过调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开招租房屋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公开招租的底价。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必须事先报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
第八条办理报批手续应提交的材料及程序:
(一)拟出租单位向主管部门上报房屋出租的'书面申请报告、《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申报表》和招租方案,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需提供评估报告;
(二)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区财政部门申报;
(三)区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批复,经批准后送至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租。
第九条房屋集中招租时间定于每年的1月、5月、9月份,行政事业单位须分别在每年的12月、4月、8月份前按第八条规定将材料报送区政府采购中心。12月份申报次年2月至5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资产;4月份申报6月至9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资产;8月份申报10月至次年1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资产。到期重新招租的,出租单位应于租期届满前4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原承租人到期重新招租等事项。
第十条房屋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经公开招租报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不宜公开竞价的,出租单位需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向其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核准并经区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协议出租。
第十一条区政府采购中心是公开招租活动的统一交易平台,房屋招租信息要通过区政府的网站、新闻媒体、张榜公布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发布的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区监察局、区财政局、房屋出租单位及主管部门要派员现场监督公开招租全过程。
第十三条公开招租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应对原承租者给予优先。
公开竞租流拍的,允许房屋出租单位自流拍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低于竞租起始为条件协议出租,超出期限的,重新组织公开竞租。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统一使用《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合同书》文本。
第十五条招租结束后,房屋出租单位将房屋租赁合同、税费租金缴纳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上报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租金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房屋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租单位应按租金收入的税后金额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区财政部门对上缴的租金收入按全额拨款单位80%,差额拨款单位90%,自收自支单位、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100%的比例补助给房屋出租单位,用于补充办公经费不足、房屋修缮及事业发展经费等需求。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房屋的租赁期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合理确定,首次签约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对出租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装潢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等情况特殊的房屋出租,确需延长租赁时间的,应经出租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九条租赁采取先缴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一般每一年或半年提前收取。
第二十条出租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房屋出租管理制度。房屋出租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此项工作,建立房屋出租管理台帐。若遇欠费、转租、损坏房屋结构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等情况,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办公用房使用标准,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益。对各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办公用房,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二十二条每年年度终了之后1个月内,单位应将本年度的房屋出租及闲置情况,上报其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工作,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督促房屋出租单位进行纠正和补救,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对在检查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且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出租的房屋,允许维持原租约直至租赁期届满。有关出租单位应向区财政部门补报《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备案表》,并将租赁合同(协议)向区财政部门备案,以后收取的租金收入按本办法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本办法发布后,新办租赁或租赁期满后重新办理房屋出租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重点工程指挥部(管委会)以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各投融资性公司的房屋出租应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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