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作文|社区服刑人员检讨书(通用十三篇)_社区服刑人员检讨书
发表时间:2019-07-22社区服刑人员检讨书(通用十三篇)。
❈ 社区服刑人员检讨书 ❈
如果这次比赛成功,我将尽力:
1、 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工作实践;
二、继续加强法律专业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同时把自己积累的工作经验传授给服刑指导中心的其他同志,进一步提高我监服刑指导中心整体工作水平;
三、牢固树立热情为基层服务的思想,在罪犯中积极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活动,积极为基层监区排忧解难,做到基层有求,我们必应;
四、对顽危犯、重点犯建立专门心理档案并进行跟踪矫治,及时对他们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帮助其消除心理障碍,恢复心理健康,配合监区做好顽危犯的教育转化工作;
五、充分发挥女民警的优势和作用,以心理测量、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为工作重点,不断完善服刑指导中心的功能,努力开辟一条集教育、劝导、帮教、情绪调节、维护心理健康、就业指导、法律咨询等为一体的多功能通道,进一步丰富教育改造工作的内涵;
六、定期在罪犯中开设多种形式的心理健康知识的专题教育讲座,使罪犯对心理问题学会自我调节,提高社会适应能力,积极面对服刑改造生活;
7、 努力把监狱服刑指导中心建设成为联系罪犯和社会的桥梁,成为广大罪犯的良师益友。
竞争上岗只是我对进步的追求,做好罪犯的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工作才是我最大的愿望,无论竞岗成功与否,我都会一如既往地努力工作,一定会让领导们放心,同志们满意。
谢谢大家!
❈ 社区服刑人员检讨书 ❈
路某自6月份参加工作以来,编制属于武安市西土山乡文化宣传服务中心人员,参与乡镇综合治理工作,工作期间2013年4月2日、2014年3月25日、2014年8月19日路某在接收韩某、刘某、李某某三名社区矫正人员的回执上签字。
2013年4月24日,假释犯裴某1到武安市司法局西土山乡司法所报到,被告人路某接收后,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回执上签字盖章,假释犯裴某1正式接受社区矫正期限至2015年4月23日。在假释犯裴某1社区矫正期间,被告人路某未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教,未及时发现假释犯裴某1长期离开居住地等情况,造成裴某1长时间处于脱管状态。直到2014年12月份,被告人路某才向武安市司法局书面报告假释犯裴某1的相关情况,并补写了裴某1的社区矫正虚假档案材料。
在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间,假释犯裴某1流窜至涉县实施盗窃,共参与作案19起,涉案价值14万余元。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裴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假释犯裴某1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1)9月26日武安市人民法院武刑初字第42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裴某1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5000元;
(2)2015年12月22日涉县人民法院(2015)涉刑初字第0015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裴某1因在涉县犯盗窃罪作案19起,涉案价值14万余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15000元;
(3)邯郸监狱对裴某1进行评估调查的委托函及调查笔录三份、武安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裴某1符合假释条件;
(4)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邯市刑执字第96号刑事裁定书,对裴某1予以假释,考验期:2013年3月28日至2015年4月23日;
(5)武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及交办回执证实,社区矫正人员裴某1矫正时间2013年4月24日,司法所负责人签字:路某;
(6)2013年4月2日、2014年3月25日、2014年8月19日路某签韩某、刘某、李某某三名社区矫正人员交办回执;
(7)武安市司法局关于假释罪犯裴某1重新犯罪的情况说明证实:路某系西土山乡负责人,2013年4月23日接收假释犯裴某1后对其进行了监管教育,3个月后假释犯裴某1脱离监管,2014年12月份路某向司法局书面报告裴某1的情况;
(8)现任司法所所长韩创新证明,其2014年11月任司法所长,路某向其交接社区矫正人员11人无档案,不包括裴某1;
(9)武安市司法局主体证明,路某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兼武安市司法局西土乡司法所负责人;
(10)被告人路某户籍证明证实,路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11)2014年12月17日被告人路某亲笔书写关于裴某1重新犯罪问题的情况说明证实:路某承认自己208月到西土山乡政府工作,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兼西土山乡司法所负责人;
(12)武安市司法局2014年12月17日询问笔录证实,路某是司法所代管人员,裴某1到司法所报道后,其定期监管了3个月,后来联系不上了,因为自己长期到北京信访值班,2014年11月份才向司法局报告裴某1的情况。
(1)证人裴某2证言:其村有一个叫裴某1的人,武安市西土山乡司法所没有通知其村委会成立矫正小组,司法所没有和村委会签订过矫正责任书,司法所没有到其村对裴某1进行实地核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没有到其村调查裴某1社区服务、参加社区活动情况和日常表现,没有将裴某1脱离监管的后果通知村委会。
(2)证人裴某1证言:其是在2012年12月份提出假释申请的,2013年4月16日假释出狱。假释后4月19日到武安市司法局报到,司法局给了其一份手续,当天到乡司法所报到,一名30多岁的男性工作人员接待了自己,并给了一个手机号,告诉每两个星期给他手机上发一次短信,每一个月打一次电话,后来其没有发过短信只打过一次电话,司法所的人也没有来找过。其从来没有在司法所学习过,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没有告诉其要遵守哪些规定。其离开武安到涉县后没有向乡司法所报告,因为当时司法所只是告诉其出省的时候要汇报。矫正期间,没有向司法所汇报活动和表现,因为不知道要汇报,没有到司法所接受学习、劳动和思想汇报。司法所的人员从来没有到过其家,也没有给其打过电话。没有对其进行手机定位,其把手机号告诉他们了,没有交过手机定位费,没有成立帮教小组,社区矫正期间离开武安到涉县十几次,没有进行汇报,司法所工作人员没有给其建档。如果他们对其进行管教、帮教,其就不可能再重新犯罪。
(3)证人武某证言:其在武安市司法局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综合治理工作。路某在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在武安市西土乡司法所负责人。
(4)证人郭某证言:其在武安市司法局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路某在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任武安市西土乡司法所负责人。
被告人路某供述:年底郭爱和负责乡司法所工作,11月郭爱和因病去世,2014年11月份以后,韩创祥负责西土山乡司法所工作,任乡司法所所长。月至2014年11月份期间,没有专人负责,司法方面如果有事,由乡时任党委书记邓明兴或时任主管领导温金良安排人员办理,有时候是其,有时候是综合治理办公室其他人员。其没有负责过西土山乡的司法所工作,在2014年11月份以前,其听从乡领导安排参与过乡司法所工作,在2013年的时候接收过一个叫裴某1社区矫正人员,并在他的社区矫正报到手续上签过其名字。这是上级领导安排其做的,不是武安市司法局安排的就是我们乡领导安排的。其接收完社区矫正人员裴某1后,只告诉他按司法局的要求做好,不明白的地方找武安市司法局,其不负责这方面的工作。没有为裴某1建档,这项工作不属于其管。事后,制作过一份社区矫正人员裴某1档案假材料。其没有对他成立帮教小组,没有告诉裴某1要定期向乡司法所报到,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义务劳动。裴某1在社区矫正期间,没有定期报到过,其只是在签字时见过裴某1一次,后来就再也没见过。没有告诉裴某1离开居住地在7日以内的,要报经乡司法所批准。没有对裴某1进行过任何告知。其当时只是对裴某1你有什么事可以去问武安市司法局,其对社区矫正这方面工作不了解。2014年10月份左右,武安市司法局基层科工作人员打电话七才知道裴某1又重新犯罪了。是因为其当时在裴某1到乡司法所报到的手续上签过字,所以武安市司法局工作人员才给其打电话说裴某1重新犯罪这事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路某作为行使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人员,在接受假释犯裴某1社区矫正期间,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假释犯在假释期间实施盗窃犯罪19起,财产损失14万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辩称其不是司法所负责人,其本人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不属实,经查,路某在乡综治办工作期间,实际签收了多人的社区矫正手续,可以证实被告人路某实际行使了社区矫正的职责。量刑时考虑被告人的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假释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为可以不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判决路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其刑事处罚。
年5月,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西高寨村村民张某乙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7月30日被山东省济宁市中级法院裁定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21日止。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张某乙出狱后到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根据规定该所确立了社区矫正小组,由张某乙父亲张某甲、社区干部朱某、司法所干部刘某组成,负责对张某乙进行监督、教育、帮助,并与司法所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2013年8月至12月,张某乙均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谈话,自2014年1月后,张某乙均不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谈话,刘某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自己便制作了谈话记录,模仿张某乙笔迹在谈话记录中签名。2014年2月9日,社区矫正人员张某乙因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经多次催促,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居住地报到,只在3月份,到司法所参加过一次集体学习。李村镇司法所经报牡丹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同意,决定给予张某乙警告,张某乙的矫正类别由之前的“普管”改为“严管”.后经多次催促,查找,张某乙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所报到,李村镇司法所再次提出警告。由于被告人刘某的疏于管理,张某乙于2014年1月至4月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窜至到山东省鄄城县、菏泽市牡丹区等地多次实施盗窃,涉案盗窃金额103660元。
(一)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张某乙是其儿子,因盗窃被判刑,在监狱服刑三年多提前释放后,李村镇司法所长刘某通过村干部让其带张某乙到司法所报到,并让其在一些文书上摁手印。刘某安排让张某乙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张某乙是否去报到不知道,后刘某给其打电话找过张某乙,其给张某乙没打通电话。
(二)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7月,其在微湖监狱服刑被假释后,到李村镇司法所报到,司法所的人给其谈话,并要求每月去报到一次。2014年1月之前每月均去报到,之后没再去报到过,直到2014年3月集体学习才去了一次司法所。期间没收到过警告处罚,司法所的人也没告诉过其警告处罚。
(三)证人朱某证言证实2013年5月,张某乙被假释之前,张某乙父亲张某甲曾让其带他到李村镇司法所办手续,同年8月,张某乙被假释后,张某甲再次让自己带其和张某乙到李村镇司法所办理矫正手续。张某乙起初按时去司法所报到,几个月后,刘某打电话说张某乙有一个多月未到司法所报到,让其帮忙通知。
(四)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牡丹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及司法所在社区矫正管理方面的职责、依据。李村镇司法所未向其提请过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或假释的建议,关于张某乙脱离监管的事未向其汇报过。
(五)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左右,其家一辆电动轿车在家属院被盗。4月底,鄄城县城区派出所给其打电话说偷电轿的小偷被抓了,让去鄄城城区派出所了解情况。其到鄄城城区派出所后,民警做了一份笔录,说该电轿已被小偷卖掉,至今没追回,偷车的是从监狱出来的假释人员,假释期还没结束,还在接受矫正和监督,在假释期内又犯罪了。
(六)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3月16日下午,在鄄城县十二中家属院其居住的单元楼下,其家的电动车被偷。后没多长时间,偷其车的小偷被抓住,但其被盗的电动车至今没被追回。
(七)证人郭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9号下午3点左右,借其姐姐家的电动三轮车在鄄城镇大李楼村娘家门南边被盗。
(八)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4月13日14时左右,其在“阳光顾景园”小区装修房子,房门没关,其在里屋转了一圈出来后发现包没有了,包里有现金3000多元,农行卡2张,身份证1张,购物卡1张,大概总价值3200多元。后派出所的人打电话说偷包的人抓住了,把包退还了,退赃时退给一部分钱。
(九)证人马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下午,其下班回来把摩托车放在“国际舜城”小区楼道内,为了防止被盗,特意锁上了摩托车把锁,还在摩托车的后轮上锁了一把U型锁。第二天上午8时30分,发现摩托车不见了,当天下午在小区保安处调取了监控,发现摩托车是晚上11点多被两个人偷走的。过了一段时间后,派出所的打电话说摩托车找到了,其去派出所领回了摩托车。
(十)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4月12日晚8点左右,其去鄄城县“民生”小区朋友家串门,放在楼下的电动车被盗。后电动车没找到,但法院退赃时给了1000元钱。
(十一)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1月17日19时许,放在小区楼下单元楼门口的电动车被偷走,当时锁了电机锁。后通过看小区监控录像,发现当时来了三个人,不但偷了其家的电动车,13号楼也被偷一辆电动车,小区同时丢了两辆电动车。
(一)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实该案由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2016年1月19日牡丹区人民检察院通知刘某到检察院接受调查,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二)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西城派出所出具的刘某户籍证明。
(三)中国共产党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刘某6月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同年8月1日进入李村中学任教学,12月1日通过招考公务员进入李村镇政府工作,206月任李村镇司法所所长。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山东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山东省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0)鄄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0年5月12日,张某乙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的刑事判决书。
(六)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罪犯出监评估表,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高寨行政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村干部朱某出具的保证书,张某乙及其父亲出具的保证书及张某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七)山东省微湖监狱假释证明书,假释人员通知书。
(八)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九)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社区矫正办公室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责任书。
(十)牡丹区司法局李村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张某乙签到表。
(十一)李村镇社区矫正人员谈话记录。
(十二)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存根。
(十三)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
(十四)张某乙等人于2014年涉嫌盗窃电动三轮车的侦查卷宗。
刘某供述证实2013年7月30日张某乙到司法所报到后,依法成立了包括其在内的社区矫正小组,并对张某乙进行了宣告,起初确定张某乙的监管类别为普管,按规定要求每半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但其平时掌握的是一个月报到一次。2014年2月10日以前,张某乙均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司法所于2月11日对张某乙警告处罚,并由普管改为严管,之后直到2014年3月24日,张某乙才到司法所签到,脱离监管一个多月。按规定应给予警告处罚,报请同级司法局向同级公安机关和法院给予治安处罚以及撤销假释的建议,但其未按规定向相关机关提出上述建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的社区矫正工作中未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导致辖区内被监管对象脱离监管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刘某提出的其行为与张某乙盗窃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直接的因果关系,末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应宣告被告人刘某无罪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发现所负责的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一个多月,应建议收监而未建议,属滥用职权行为,张某乙的盗窃行为与被告人的滥用职权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上述意见,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刘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方某某于12月29日至案发前担任黄山市屯溪区昱中司法所所长,负责司法所的全面工作。
2014年1月4日,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社区矫正期限为2014年1月15日至年1月14日,由昱中司法所负责朱某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昱中司法所工作人员曹某担任责任人。
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朱某未履行相关请假手续,私自离开屯溪区至外省数十次,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从事传销犯罪活动,并于2016年1月28日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撤销前罪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
昱中司法所在负责朱某社区矫正工作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及曹某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按照《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工作要求,实际成立矫正小组,定期至朱某的家庭、所在单位、居住社区去了解、核实其思想动态及现实表现,并在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周报告记录簿、社区矫正小组会议记录、监督人情况反馈登记簿、集中教育学习签到簿等社区矫正档案材料上进行虚假记录,用于应付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对朱某长期怠于监管,致使朱某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另查:
一、被告人方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主动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玩忽职守的主要事实。
二、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被中共黄山市屯溪区委组织部抽调至屯溪酒厂地块从事拆迁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方某某在从事拆迁工作同时亦兼顾本职工作。
1.中共黄山市屯溪区委组织部《关于汪武生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屯组干字()48号)、干部履历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被告人方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于2012月29日经区委决定提名任昱中司法所所长的事实。
2.《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证明被告人方某某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
3.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屋买卖合同,证明朱某于2009年7月将位于黄山市屯溪区滨江东路263号建工小区×幢×××室房屋出售给戴斌,后戴斌又于2010年9月将该房屋出售给何世兰的事实。
4.朱某乘车记录,证明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期间,朱某私自离开黄山市屯溪区至南京市达十余次的事实。
5.朱某社区矫正执行档案、社区矫正工作档案,系侦查机关依法向黄山市屯溪区司法局及昱中司法所调取,证明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及在昱中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基本情况,无朱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记载。结合方某某、曹某、朱某、赵某、王某2、詹某、王某3对上述档案内相关材料的辨认,证明该档案内矫正小组会议记录、社区矫正工作者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社区矫正对象周报告记录簿、集中教育学习签到簿等相关材料均存在虚假记录情形,昱中司法所实际未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建立矫正小组、走访、报告、组织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等制度,也未客观如实记载社区矫正对象朱某现实表现的事实。
6.朱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材料,证明被告人朱某于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至南京市浦口区,经他人介绍加入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2016年1月,朱某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刑罚的事实。
7.安徽省司法所综合管理系统报告记录、昱中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相关材料、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月度汇报表,证明昱中司法所积极组织及参与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活动的事实。
8.黄山市华天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2014年酒厂拆迁地块工作人员安排表、屯溪区2015年拆迁项目安排计划表、2015年酒厂地块拆迁工作周计划倒排表、《关于重新确定各拆迁地块区直单位抽调人员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屯组字(2013)94号)、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份,证明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经中共黄山市屯溪区委组织部抽调,至屯溪酒厂地块从事拆迁工作。同时,相关文件要求,抽调拆迁人员原则上不参与原单位日常工作,但鼓励在不影响拆迁工作前提下适当兼顾本职工作的事实。
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上半年,其介绍朱某加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自愿连锁经营业”的传销活动,朱某购买了21份“份额”,后陆续介绍朋友加入该组织并购买“份额”.朱某加入该组织后会不定期来南京,每次都会待几天,现其与朱某均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刑的事实。
2.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其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月4日被本院判处缓刑,并于同年1月22日至昱中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期间:(1)其从未向昱中司法所电话报告过;(2)其向昱中司法所工作人员隐瞒自己的真实居住地,该所工作人员未对其真实居住地进行核实,也未至其家庭、单位及所在社区走访;(3)其至昱中司法所参加学习、劳动或思想汇报时,该所工作人员会拿空白访谈笔录让其签名,方某某有时也在场,笔录上记载地点在其家中均不属实;(4)其矫正档案内的教育学习及社区服务活动签到簿存在多次实际未参加事后补签情形;(5)其多次未经审批私自离开黄山市至外省市,主要去南京市从事传销活动,有几次司法所知情,工作人员也给其打过电话让其尽快返回屯溪,但事后并未按照规定给予其相应处罚,致使其思想懈怠,没有将私自外出当回事。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一方面是因为自己主观上没有重视,另一方面是昱中司法所对其管理松懈,未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对其亲属进行走访,核实其真实居住地和工作单位,也未对其私自外出行为给予处罚的事实。
3.证人赵某的证言,该证人系昱中司法所司法助理员,证明方某某是昱中司法所所长,负责司法所全面工作,其与曹某负责所内社区矫正具体工作。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朱某在其所接受社区矫正,责任人是曹某,朱某部分访谈笔录、社区矫正对象周报告记录簿由其在方某某默许下作了虚假记录,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活动也并非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开展,朱某并非每次都参加所里组织的学习和劳动。其负责社区矫正对象手机定位时曾有一两次监控到朱某有越界情形并向方某某汇报。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不够规范,未严格执行走访、电话汇报、教育学习等相关制度,但为了应付检查做虚假台账资料,方某某对此知情。如果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朱某不会有机会私自外出,重新犯罪的事实。
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该证人系朱某的妻子,证明朱某于2010年左右将屯溪区建工小区的房屋出售,租住在屯溪区阳湖镇。2014年至2015年期间,朱某在南京市浦口区又租赁房屋从事传销活动。其在黄山家中时未听说司法所工作人员至家中走访过,也没有对其和儿子进行走访。其并不知道自己是朱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也未参加过矫正小组会议的事实。
5.证人方某、刘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昱中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限是2013年12月至2016年12月。2015年新任所长来之前,该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在电话报告、组织教育学习、公益劳动、走访等方面要求相对宽松的事实。
6.证人詹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至2015年5月期间,其在屯溪区昱中街道柏树社区工作。其不认识朱某,对自己担任朱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不知情,也未参加过矫正小组会议,相关社区矫正资料上的签字均不是其本人签署。当时柏树社区并未实际参与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未就矫正对象朱某至柏树社区走访的事实。
7.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其于2008年开始至屯溪区昱中街道柏树社区工作。其不认识朱某,对自己担任朱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及社区矫正监督人不知情,相关社区矫正资料上的签字均不是其本人签署,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未就矫正对象朱某至柏树社区走访的事实。
8.证人陈某的证言,该证人系黄山市屯溪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证明司法局接收法院的执行材料后会根据规定要求社区矫正对象至指定司法所报到。司法所接收矫正对象后,根据相关工作要求要对矫正对象家庭进行走访,核实其居住地。朱某于2014年至其局报到,后在昱中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事实。
1.其于201月至昱中司法所担任所长,负责司法所全面工作。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2.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于2014年1月22日至其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3.其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走访朱某的家庭、单位,督促朱某履行电话报告和参加教育学习、公益劳动义务,也未对朱某私自外出、变更居住地、不参加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等行为予以处罚,同时为了应付上级部门检查,在朱某的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周报告记录簿等社区矫正档案上作虚假记录,未在该矫正对象的季度考察表上如实记载其不正常行为表现,致使朱某隐瞒其真实居所、职业及家庭情况,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私自外出并重新犯罪。4.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其被屯溪区委组织部抽调至屯溪酒厂地块从事拆迁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其在不影响拆迁工作前提下仍兼顾本职工作。5.2016年5月18日13时52分至14时26分询问笔录一份,证实方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主动至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对朱某日常监管不力的事实。
四、同案犯曹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1.其于2012年初被调至昱中司法所担任司法助理员,负责所内社区矫正文书档案整理、部分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2.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于2014年1月22日至其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其是朱某的矫正责任人。3.其对朱某的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做得不到位,未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开展社区矫正监管、考察工作,同时为了应付上级部门检查,在朱某社区矫正档案中的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周报告记录簿、集中教育学习签到簿等材料上做虚假记录,致使朱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脱漏管,多次外出从事传销犯罪活动。所长方某某对上述情况均知情并默许,同时要求其按照检查、考核要求补做部分虚假社区矫正台账资料的事实。
五、审讯视频资料,证明被告人方某某接受讯问的过程,不存在被刑讯逼供或诱供情形,与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印证一致。
方某某提出的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而非社区矫正监管工作的辩解意见。经查,《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四)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措施,负责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表现的记录和考核,对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行为进行监督、考察;……本院认为,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组织机构,根据上述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该日常工作包含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监督和考察工作,故公诉机关指控“昱中司法所负责朱某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并无不当,被告人该辩解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履职行为存在过失,但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该履职行为与朱某重新犯罪的危害后果之间没有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
经查,在案方某某的任职文件、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屋买卖合同、朱某乘车记录、朱某社区矫正执行档案、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朱某重新犯罪案件材料等书证、证人朱某、赵某、王某2、詹某、王某3等人的证言、同案犯曹某的供述与被告人朱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方某某作为昱中司法所所长,负责该所的全面工作,在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朱某的日常监管、考察过程中,因未严格按照《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定期至朱某的家庭、所在单位及居住社区进行走访,落实朱某每周电话报告一次及每月参加八小时以上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的要求,对其违反规定外出的行为亦未给予相应处罚,同时为应付上级检查在相关社区矫正档案上进行虚假记录,致使朱某隐瞒其真实居住地,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离开居住地至外省未被发现或有效制止,进而从事传销犯罪活动。
法院认为,辩护人提出“即使昱中司法所没有伪造社区矫正档案,也不能保证朱某不会再次犯罪”的观点在逻辑本身上并无错误,但被告人方某某的职责关键在于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和考察,同时如实记载社区矫正人员的现实表现,从而使被矫正人员从心理上受到教育和矫正、从行为上受到约束和管理。而方某某违反社区矫正工作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使社区矫正人员朱某在日常行为上没有受到约束和管理,在心理上也未受到教育和矫正,为其再次犯罪提供时间和空间便利,并最终导致朱某至外地重新犯罪。故其过失履职行为与朱某重新犯罪的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案中,因被告人方某某及所在司法所疏于监管,致使罪犯朱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刑罚,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同时损害司法行政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依法应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综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不符,依法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相关工作规定,不认真履行对社区矫正人员朱某的监管职责,对朱某长期怠于监管,致使其得以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判决被告人方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 社区服刑人员检讨书 ❈
尊敬的领导:
您好!
很抱歉我这一次犯了一个很严重的错误,作为一个管理人员我是没有犯错的机会的,我也是不应该犯这样的错误的。这一次我犯的错误让我对自己感到非常的失望,也让我从骄傲自满的状态当中醒悟了过来,我还是没有把自己的工作做好的,所以我是应该要继续的去努力的。我写这封检讨书是向您承认我的错误,也希望你能够原谅我这一次所犯的错。我想向您真诚的道歉,我对不起您的信任,没有把自己的工作做好。
作为一个管理人员,我是应该要对自己有着高要求的,也要管理好自己的行为认真的去对待工作的,我是要管理好我的下属的,但若是自己都做不好工作又怎么有资格去管理他人,又怎么能够在我的下属犯错的时候去批评他们呢?我知道这一次的错误我是不应该犯的,您之所以会这么的生气,也对我这么的失望,并不是因为我没有把自己的工作做好,而是我犯了一个不该犯的错,我并不是不能够犯错的,只是不该犯的错误是绝对不能够犯的。我以后是一定会更加认真的工作的,是绝对不会再一次的出现这样一个不应该出现的错误的。
我是要作为我的下属学习的榜样和目标的,也要带领着他们更好的完成工作,一个团队好不好主要看的就是管理者了,如果管理者会管理并且工作能力好的话,再差的员工都能够在团队中发挥出很大的作用,能够对我们的工作有着很大的帮助,所以我的工作是一定要做好的。只有管理者把工作做好了,才能够让团队中的每一个人都发挥出自己的能力。这一次犯错也让我认识到了我自己身上存在的不足,之后我会改掉自己身上的问题,让我的工作能够做得更好。
我心里是感到非常的抱歉的,您让我作为管理人员是相信我的工作能力,我却让您感到了非常的失望,所以之后我是一定会更加的努力的,绝对不会让自己再一次的出现这样的工作失误。之后我也是会改变自己的工作态度的,绝对不会再犯这样的错误。我在工作的时候应该要更认真和仔细,这样不仅能够把自己的工作完成得更加的好,也能够避免出现不该出现的错误。之后我一定会加倍的努力的,同样的问题是不会在我的身上出现两次的。
此致
敬礼!
检讨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 社区服刑人员检讨书 ❈
尊敬的各位领导你们好:
我叫xxx,20xx年因xx罪被判缓刑x年,到社区矫正已将近一年。下面将今年矫正期内的情况向各位领导、监督员、志愿者汇报如下,不足或不失之处恳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注重学习,努力改造自己的思想。
一是学习党的18大精神,了解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是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关心时事,关心国家大事。
三是参加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组织的各种教育活动。通过学习进一步加强了在刑意识,法制意识及组织纪律性。没有发生一起违纪违法的事情。
二、思想上进行深刻的反省。
进一步分析和查找自己犯罪的原因。我为什么会犯法,其根本原因是自己放松了思想改造,放弃了人生的崇高追求,走上了一条错误的道路。教训是深刻的,损失是惨重的且无法弥补的。害了自己,害了家庭,我至今后悔不已。
三、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今年来,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为社区矫正人员开展了很多活动,如绘画、棋牌、法纪教育、社区义务劳动等,我都能主动报名,积极参加。
我相信今后,有各位领导的教导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与关心,有大家的帮助,我会继续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多做好事,多做善事,力争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遵纪守法的公民。
汇报人:查查通作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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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心得体会
社区服刑人员是指被判决犯罪后,根据法律规定被下放到社区中进行刑罚改造和重新教育的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在错过的时间里渴望改变自己,重新融入社会。下面我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社区服刑人员的心得体会。
首先,社区服刑人员的心得体会来源于他们对犯罪的反思。他们通过在监狱里度过的时间,意识到犯罪带来的伤害和后果。他们深刻地反思自己的错误,并为此感到非常内疚和懊悔。这种反思让他们明白了什么是真正的生活,什么是应该追求的真善美。社区服刑人员通过这样的反思,形成了积极向上的心态,认识到改变自己是人生中最重要的事情。
其次,社区服刑人员的心得体会来源于社区服刑的经历。社区服刑人员通过参与社区工作、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管和帮助,体验到了社会的温暖和关怀。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工作中结识了许多热心帮助他们的人,他们显然更加热衷于回报社会。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刑的过程中,他们的心境逐渐发生了变化,变得更加积极、乐观。他们明白了重新融入社会的重要性,将充满希望的未来作为自己最大的动力。
再次,社区服刑人员的心得体会源于他们对社区人员的关爱和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得到了监狱工作人员的关怀和帮助。监狱工作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引导,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帮助他们寻找生活的方向和目标。这种奉献和关怀让社区服刑人员深受感动,他们对监狱工作人员表示感谢,并表示希望能够回报社会,用自己的行动来证明自己的改变。
最后,社区服刑人员的心得体会来自于他们对家庭的思念和对家庭的珍视。社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与家人的联系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这种与家人的离别让他们更加思念和珍惜家庭的温暖。社区服刑人员明白了家庭的重要性,他们下定决心要重新做一个对家人负责的人。社区服刑人员在改造过程中,也注意到了家庭的支持和关怀对他们的重要性。他们希望能够用行动来感恩家人,为家庭的幸福努力奋斗。
总之,社区服刑人员的心得体会是多方面的,主要源于对犯罪的反思、社区服刑的经历、对社区人员的关爱和帮助以及对家庭的思念和珍视。社区服刑人员通过这些心得体会,改变了自己的态度和行为,积极融入社会,为自己和社会贡献了力量。他们希望通过这样的改变,重新树立起人生的目标和方向,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我们应该给予社区服刑人员更多的理解和关怀,帮助他们走出困境,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
❈ 社区服刑人员检讨书 ❈
婚姻登记,是指恋爱的男女之间,为了实现共同生活的目的,依照法定程序,经国家婚姻登记机关核准,取得结婚证的行为。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东莞服刑人员能办理结婚登记吗了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东莞服刑人员能办理结婚登记吗
东莞服刑人员能办理结婚登记。
服刑人员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婚姻登记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这一规定说明:
⑴进行登记是结婚必经的`法定程序。
⑵进行登记是结婚唯一的法定程序。
⑶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是严格执行婚姻法,保护婚姻关系的需要。
⑷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以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进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减少纠纷,维护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社区服刑人员检讨书 ❈
在襄阳市,即离襄南监狱百余公里外的宜城市新街南瓜店山巅,矗立着一座世人敬仰的烈士纪念碑,那是抗战英雄张自忠将军在此殉难后,为纪念将军由政府出资修建的。以前工作期间,几乎每隔一两年的清明,我都要带着家人去那里瞻仰。因为,对张将军那种义无反顾、气壮山河精神的崇拜、敬重一直是我挥之不去的情结。
将军,请原谅我的愚钝,虽然您的名字镌刻在历史的丰碑上,虽然您的英雄事迹在汉水之滨广为传颂。但是对于我来说,一直只记得您是一位为国捐躯的高级将领,抗日英雄。直到不久前,我又从电视上播放的“英雄烈士谱”上看到您的英雄事迹的报道,让我对您又有了新的认识,心中又萌发了一种特别的感动。就是因为有您,有千千万万和您一样的先烈,用鲜血和生命抗击外侮,扞卫长城,才有了我们今天的和平安定和幸福生活。
回忆这段历史,我仿佛看到您最后一次离家时的不舍。那是1937年9月,您从天津奔赴南京,背负着“汉奸”的骂名,您一心只想重返战场向世人证明,您不是懦夫,不是“汉奸”。可您这一走,。就再也没有回去。
您走了,冒着枪林弹雨,走向抗击日军的战场。在战场上您总是身先士卒,勇猛顽强。您曾说:“我不管枪不如人,炮不如人,我总要拼命的干一场,尽我所能报效祖国”,在与日军作战时您告诫部下:“只准前进不准后退。”官兵们十分敬佩您,称您为战场上的“活关公”。在1938年3月临昕战役中,您率领五十九军与敌军鏖战七昼夜,粉碎了日军向台儿庄前线增援的战略企图,将号称铁军的板恒师团击溃,保证了台儿庄大战的胜利。在1939年5月的随枣战役中,您率军左右包抄,粉碎了日军围歼第33军的企图,并一举收复枣阳桐柏等地区,取得“鄂北大捷”。您用战功“清洗”着世人妄加在您身上的“汉奸”罪名。
其实,个人的荣辱对您来说并不算什么。在山河破碎外敌当前的危难时刻,您更看重的是军人的尊严,军人的使命--我生国死,我死国生!
1940年5月,日军集结30万大军发动枣宜会战。彼时,您正率领第33集团军的两个团驻守襄河西岸。5月7日拂晓本来可以不必亲自率领部队出击作战的您,不顾部下再三劝阻,您东渡襄河,率部北进,14日双方发生遭遇战。15日您率领的1500余人被近6000名日寇包围在南瓜店以北的沟沿里村,激战之16日拂晓,您部被迫退于南瓜店十里长山。日军在飞机大炮的掩护下,凭借地理优势一昼夜发动了9次进攻,至你部粮弹短缺,伤亡惨重,战地上炮火连天,血肉横飞,十里长山血流成河。5月16日午时,您左背中弹,仍坚持指挥作战。到下午二时,您手下只剩数百官兵,您下的最后一道命令是:“现在是军人报效祖国的时候,子弹打光了就用刺刀,刺刀断了就用拳头打,用牙齿咬。”下午四时,你所率部队全军捐躯,您自己全身被数弹洞穿,倒在血泊中,直至流干最后一滴血。您49岁的生命定格在那个被血色染红的黄昏。
将军,您倒下的,只是你肉体,而永远矗立的,是你高大的英雄形象。此时,大地为你振颤,江河为之呜咽,风云为之激荡!
将军不惧死,士兵何恋生!泱泱中华,且容倭寇横行!您的死激发了中国全体军民抗战的怒潮。五年后,经过艰苦卓绝的抗战,日军投降了。您虽然没有亲眼看见抗战的胜利,但在您倒下的瞬间,您心里是澄澈的,因为,那一天是迟早要到来的。
这一天来了,您却永远的走了。您殉国后的消息传开后,举国哀痛,国民政府为您举行了国葬,追晋您为“陆军上将”,延安各界人士为您举行了隆重的悼念仪式,毛泽东主席为您做了“尽忠报国”的题词。1982年,民政部追任您为“革命烈士”。
这些都是我入狱前多次到宜城瞻仰您和从众多资料中看到的。透过这段历史的回忆,我仿佛穿过历史的烟云,又走到您的身旁。但我又不敢太过于走近啊,因为我那庸碌的灵魂无法承受您重于泰山般的崇高。只能远远的遥望着您,从心底里感激您,感激您激扬起的民族豪情,感激您带来我们的和平岁月,感激您为华夏儿女搭建的精神高地!
是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定的社会角色,在战争中军人的职责更为高尚,您和您的战友献出的不仅是汗水血水,还有宝贵的生命。而和平年代的我本应该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铭记历史,仰视先辈,尽到做好本职工作,承担社会责任职责,但我因理想信念缺失,“三观”崩塌而深陷囹圄,不仅背离了自己的母亲和国家,遭到了嘲笑和唾弃,失去了自由和尊严,更辜负您和无数先辈的生命付出,我悔恨交加,痛心不已。
已走过的错路不可追回,但未来的路是可由我自己把握的。如今,在政府警官的教育指引下,我已彻底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知耻知辱,重塑人生,精进奋发,归于正道。我将以张将军以及各位先烈们的崇高精神激励自己早日新生,做守法公民,尽报国之力!
❈ 社区服刑人员检讨书 ❈
尊敬的医院领导:
您好!
我怀着愧疚给您写下这份检讨书,以向您表示深刻认识改正思想工作责任心欠缺的决心!我不对,我有错,我辜负了父母的期望,领导的教诲,人民的信任,医院的培养!
xx日因为(某种原因)导致工作失误,未能及时给病人xx,虽然因为(某种原因)导致此类事情发生,但在写这份检讨的同时我深刻认识到自己责任心欠缺,平时我对自己要求还是比较高的,我非常气愤我这次的`疏忽大意!违反了医院规定。我深明领导是多么关心医院的形象和纪律,可是我却连最基本的应该做的也疏忽了!由此我深知一切责任归慨于我的责任心欠妥。平时对这类事情认识不深。导致这类事情发生,在写这份检讨书的同时,我真正觉悟到自己的错误。
再次,我这种行为还在医院同事之间造成了极其坏的影响,破坏了医院的形象。同事之间本应该互相学习,互相促进,而我这种表现,给同事们带了一个坏头,不利于院系的院风建设。我常感谢领导这次能叫我写检讨,使我明白了事情和我自己思想上不谨慎的错误。与此同时我从今往后一定更努力要求自己,积极做好医院一切工作,理解体会领导的安排!这次发生的事使我不仅感到是自己的耻辱,更为重要的是我感到对不起领导对我的信任!通过这件事情我深刻的感受到领导对我这种败坏院风的行为心情,使我心理感到非常的愧疚,我太感谢上级对我这次深刻的教育!
经过这次事情,我为我的行为感到后悔,也对医院带来了不好的影响,为了对我的过失负责,我愿意接受该有的惩罚。通过此次教训,我将当作极其宝贵的经验财富加以吸取,并深刻铭记于心,时常警醒自己。对于今后的工作和生活,我也要放正态度,要求自己深刻反省,做事要有始有终。
希望在今后的成长过程中,能从你们身上学得到更多的智慧,能得到你们的教诲和帮助,我倍感幸运!并且保证今后不会再出现类似的情况,如有再犯,请院领导重罚。在此我感谢领导的提醒和教诲,思想上我将更进一步的反省,深入总结,同时希望领导继续监督,争取更大进步。谢谢关心教导我的领导!
此致
敬礼!
检讨人:xxx
xxxx年x月xx日
❈ 社区服刑人员检讨书 ❈
尊敬的***:
我是一名XX员,由于工作失职在XX,造成XX错误,几天来,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谨向各位领导做出深刻检讨,并将我几天来的思想反思结果向领导汇报如下: 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对自己放松要求,工作作风涣散的必然结果,我老公的检讨书。经过几天的反思,我对自己的工作成长经历进行了详细回忆和分析。记得刚上班的时候,我对自己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时时处处也都能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从而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但近些天,由于工作逐渐走上了轨道,而自己对单位的一切也比较熟悉了,尤其是领导对我的关怀和帮助在使我感到温暖的同时,也慢慢开始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反而认为自己已经做得很好了。
因此,这次发生的事使我不仅感到是自己的耻辱,更为重要的是我感到对不起领导对我的信任,愧对领导的关心。 同时,在这件事中,我还感到,自己在工作责任心上仍就非常欠缺。我对自己的工作没有足够的责任心,也没有把自己的工作更加做好,更加走上新台阶的思想动力。在自己的思想中,仍就存在得过且过,混日子的应付思想。现在,我深深感到,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苗头,如果不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要求自己深刻反省,而放任自己继续放纵和发展,那么,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工作失误。
因此,通过这件事,在深感痛心的同时,我也感到了幸运,感到了自己觉醒的及时,这在我今后的人生成长道路上,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所以,在此,我在向领导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 此外,我也看到了这件事的恶劣影响,现在都是经济社会,一切看效益,我出了错误造成经济损失,怎么给其他同事做出表率。发生这件事后,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自己的过错。因此,我不请求领导对我宽恕,无论领导怎样从严从重处分我,我都不会有任何意见。同时,我请求领导再给我一次机会,使我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以加倍努力的工作来为我单位的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请领导相信我。
检讨人:XX
❈ 社区服刑人员检讨书 ❈
xxx:
xx年12月19日上午,局督察组对我单位的接处警等情况进行督察,在测警时,我单位出警民警没有携带现场执法仪,仅仅使用摄像机代替,没有严格执行局里关于现场执法仪的规定。
问题的出现虽然有执法仪报修的客观原因,但也暴露出我单位在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对局委在接处警特别是执法仪使用的规定上不够重视、执行不到位。在这里我向局委做深刻检讨。
我们深知局委的严格要求,是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更是对民警自身的保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做到严格要求自己,从细节做起,规范内部管理,加强队伍建设,使我单位的工作更进一步。请局委放心,也请相关单位予以监督。
此致
敬礼
检讨人:
x年x月x日
❈ 社区服刑人员检讨书 ❈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警官:
你们好!
各位服刑同改:
大家好!
我叫张xx。我因盗窃、抢劫罪被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3年我被关进了汉江监狱。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新希望,新变化,激励我振作起来”
服刑改造几年来,感触最深的莫过于身边发生的种种变化。我也在其中不知不觉地改变了。
随着劳动改革向教育改革的转变,教育、学习和业余时间都在增加。让我得以有了反思自己,自我反省的机会,明白了自己为何会步入如今田地:曾经的自己,心比天高,认为自己生来就是做大事的人。
不肯脚踏实地,一心想要不劳而获。将自己的人生当作一场赌博。错误的思想指导错误的行为;错误的行为结出错误苦果;错误的苦果只能自己独尝。
正是这个错误一次又一次地把自己送进了这个高强度的电网。
**高考的出现使我的业余时间变得有用。大学,是许多人的梦。我也不例外。我来自农村,我比许多人更渴望上大学。
可是在我走出学校之时,本已再无希望。因为社会上有那么多多姿多彩的人,我对本没有那种自制力,所以我有信心自学。如今,我却可以安心的学习。
不仅因为它能帮我拿到文凭,还因为今天我知道了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在当今一切依法治国的时代,对法律的无知与文盲无异。而且他们不是也吃不懂法律,不遵守法律吗?
因此,学习法律对我来说更为重要。它能帮助我不再犯同样的错误。
“云教室”为我打开了一扇了解当今世界的窗口。这个窗口告诉我当今社会的变化:大数据、智能相机、人脸识别和“天眼”覆盖。
即使是**卡也需要用身份证的真名登记。无一不再向我诉说社会的变化。同时,也在告诉我:
如果妄图再有不良的想法必将重蹈覆辙。正是基于对这些变化的理解,我才更有决心走上正确的道路。以前,我把劳动看作是对错误的洗礼。
如今,它更是我回归社会的保障所在。让我能自觉的提升自己的劳动水平。现在,我不仅能作整件衣服,而且能熟练地操作所有的缝纫机。
时间不等人,尽管我走错了路。但正如“云教室”老师所说:“人生是一场马拉松,不是谁先跑,而是谁最终到达终点。
"如果不充分运用服刑的时间提升自我,将来如何在激烈竞争的社会中立足呢?我坚信,当一个拥有熟练缝纫技能,能够约束自我遵章行事,乐于学习吃苦耐劳的新我走出高墙之时,一定能有辛劳的双手铸就自己美好的未来。在我看来,以上这些都与主动转型无关,只与趋利避害的本质有关。
一个聪明人的选择。在这里,我希望你能像我一样,扪心自问:“我是一个聪明的人吗?
"我的演讲完了
谢谢大家!
❈ 社区服刑人员检讨书 ❈
立案人员检讨书,是指在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人员,因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等问题,被机关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后所写的检讨书。在我作为立案人员的工作过程中,因为疏忽大意和工作不严谨等原因,曾多次违反工作纪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给司法机关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和影响。经过机关严肃认真的调查和审查,我被机关采取了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警告、记过、降职等。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地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和不足,同时也非常感慨地认识到了纪律处分的严厉性和必要性。
因为这次违纪行为,我不仅自己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还给机关和社会公众带来了负面影响。我深感愧疚和内疚,同时也意识到了自己的职责和责任所在。为了纠正自己的错误、重新做人、重整旗鼓,我深刻地检讨了自己的行为,并写下了这篇检讨书。
首先,我要向机关和社会公众表示深深的歉意和懊悔之情。我承认自己的错误和不足,愿意接受机关的纪律处分决定,并遵守机关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我也将以此为鉴,增强自己的自律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认真履行职责,恪尽职守,为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做出贡献。
其次,我要尽全力弥补自己的过错。我将从自身做起,向机关进行深刻反思,总结自己的错误原因和不足之处,强化自己的工作意识和规范化行为准则,做出符合机关要求和社会期望的工作和表现;同时还要进行积极的自我调整和心态转变,树立健康的职业心态和执行力,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立案人员,为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不断积累良好的公信力和社会声誉。
最后,我要再次向机关和社会公众表达谢意和感激之情。因为机关和社会公众的认真关注和关心,我重新审视了自己,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和错误;同时也感悟到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我的深切期待和信任,愿以此为动力,努力工作,不负重托,成为一名更加优秀和出色的立案人员。
❈ 社区服刑人员检讨书 ❈
社区干部检讨书尊敬的社区居民:
我是某社区的一名干部,今天我写这篇检讨书,是因为自己的不成熟和不负责任给社区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也借此机会向大家道歉。
我不敢否认,我在工作中犯了不少错误。最显著的就是我的工作态度不端正。对工作不认真负责,对前期的工作不加认真分析利弊,做出来的方案难以进行有效的实施和监督,最后甚至直接导致了更多的问题。
再者,我不够开放、不愿意接受不同的意见和建议,不愿与群众沟通交流。我总是认为,我是干部,我必须有自己的想法和决策,并不断加强自己的权威性。但是在生活中我发现,这种想法给我自己带来的是莫大的困扰。无法充分发扬群策群力的潜力,只有自己一个人想决策,难以拥有全面的思想和视野,导致很多工作不能负责任和有效的完成。
除此之外,我还存在管理能力和技巧不足的问题,造成大量的浪费资源和不必要的时间,成为社区居民的伤害。
在此,我向整个社区居民表示忏悔并保证未来积极主动加强自身的发展和管理工作,提高工作的效率和影响力,通过与社区居民的沟通交流不断地改进和成长,努力成为一名负责任的社区干部。同时,我也真诚地接受各位居民的建议和意见,我们共同建设一个更加和谐、美好、繁荣的社区。
再次感谢社区居民对我的支持与帮助。
此致
敬礼
社区干部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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